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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冷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