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民三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丽雅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雅,李富旺,李永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雅,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旺,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工。原审被告李永鹤,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孙丽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897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孙丽雅与李永鹤系夫妻关系,李富旺系李永鹤父亲。2009年5月22日,孙丽雅与李永鹤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名叫李金阳。2011年6月27日,唐海县八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代唐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孙丽雅和李永鹤征收社会抚养费22600元,该款由李富旺为二人垫付,当日李永鹤向李富旺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李富旺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元整(22600元)用于交纳李金阳社会抚养费借款人李永鹤2011年6月27日”。另查明,李永鹤与孙丽雅于2010年11月分居,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中。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富旺为孙丽雅和李永鹤垫付婚生子李金阳的社会抚养费,其与二人已经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孙丽雅和李永鹤应当及���给付李富旺垫付款。李富旺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永鹤、孙丽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富旺人民币226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2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后,孙丽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孙丽雅与李永鹤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在李永鹤手中,欠条一事是捏造的借贷关系。李富旺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唐海县八农场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确实向李永鹤、孙丽雅征收了22600元社会抚养费,这笔费用应由李永鹤、孙丽雅支付。上诉人孙丽雅承认未交纳过此笔费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李永鹤已支付,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元,由上诉人孙丽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铭徽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扬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