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功存与甄立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存,甄立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功存被执行人:甄立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甄立道银行存款5400元,冻结被执行人甄立道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