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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波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永吉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永吉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张波,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冯树昌,住吉林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司法大厦。负责人尹国志,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永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永宾楼3号。负责人张忠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永吉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永吉营销服务部的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紫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