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王孟飞与渭南市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孟飞;渭南市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孟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楼,男,澄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澄城县青正街东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建武,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孟飞诉被告渭南市新概念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孟飞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飞撤回起诉。案诉讼费二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生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