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91号 原告:李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也无子女。由于双方自相识到结婚仅四个月时间,未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无法正常沟通,致夫妻关系恶化。更有甚者,被告对其不尊重、贬低其人格,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何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分房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材料、结婚申请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为性格不和、分房问题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照顾,加强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玉萍 审判员 甄方民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