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子年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年,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王子年,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江,五河县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晔,五河县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子年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泽涵审 判 员 杨代昌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缪荣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