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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子年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年,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王子年,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江,五河县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晔,五河县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子年诉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泽涵审 判 员  杨代昌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缪荣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