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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焦兴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兴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兴海(绰号“老白吊”),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赌博于2004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兴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兴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2日到7月27日,被告人焦兴海受人雇佣在本区大碶街道正大粮油旁的小树林、高速路旁的山上、新湖岙水库旁的山上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共六场。该赌场是以“硬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场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不等,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余人。被告人焦兴海为赌场管理牌具,共获利人民币600元。2011年7月2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无主赌资30000余元。另查明,同案犯白兴爱、陈波、白明建、田跃等四人已于2011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兴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白兴爱、陈波、白明建、田跃的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白某、刘某1、刘某2、庄某、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兴海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兴海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兴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焦兴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兴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2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