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奇与被告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奇,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479号原告吴奇,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光,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吴奇与被告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奇于2011年12月30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材料不齐备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事由,仲裁委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应认定原告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应在补正材料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奇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