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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5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梅与被告雷蕾、王兆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梅,雷蕾,王兆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5353号原告周淑梅,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洋,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雷蕾,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福铎,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湛,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健,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福铎,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湛,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梅与被告雷蕾、王兆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淑梅承担。审 判 长  白晓萍代理审判员  马靖浩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