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叶华与刘会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华,刘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32号申请执行人:李叶华,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会东,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叶华与被执行人刘会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贵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包建斌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樊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