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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叶华与刘会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华,刘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32号申请执行人:李叶华,男,1962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会东,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叶华与被执行人刘会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贵民一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包建斌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樊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