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与舒黎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舒黎华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若渝。委托代理人:李为民。委托代理人:朱宁。被告:舒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舒黎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黎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舒黎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州鑫品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