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丽英与姜委只、李瑞芹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英,姜委只,李瑞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丽英,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委只,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瑞芹,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英与被告姜委只、李瑞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丽英负担。审判员 韩 跃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赵希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