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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亚贵与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8号原告唐亚贵,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地址XX。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被告王文忠,男,汉族,41岁,地址。原告唐亚贵与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文忠住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在上述地址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被告王文忠未能查找到,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亚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267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尹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