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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厚朴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和龙、西安长庆华能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厚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和龙,西安长庆华能实业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技术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厚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厚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和龙。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长庆华能实业有限公司油田工程技术分公司(原庆阳长庆隆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庆华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咏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云。陕西厚朴公司因与朱和龙、西安长庆华能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庆城县人民法院(2011)庆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陕西厚朴公司于2012年3月7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厚朴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厚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上诉人陕西厚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王金发助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