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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望冲与王志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望冲,王志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望冲,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志品,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赵望冲与王志品(2010)甬慈商初字第3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