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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大中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西岭湖博涵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大中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中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春月。委托代理人贾赞勤,男。被告武安市西岭湖博涵大药房负责人孙新华,该药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大中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市西岭湖博涵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大中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文书)审判员  陈海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