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邱华鸽与宋从俊及被告王骄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鸽,宋从俊,王骄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邱华鸽,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汪海生,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王骄琴,女,1975年8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华鸽诉被告宋从俊及被告王骄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邱华鸽于2012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邱华鸽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孙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