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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斌与倪可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倪可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52号申请执行人:周斌,居民。被执行人:倪可可,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76号周斌与倪可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倪可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倪可可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斌人民币10000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9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周斌如发现被执行人倪可可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