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欧阳春诉四川筑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春,四川筑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光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欧阳春。委托代理人张友平,万源市罗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筑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河滨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郑光辉,四川筑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光辉。原告欧阳春诉被告四川筑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阳春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春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国书代理审判员 秦 萌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