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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耀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耀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