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山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宏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孔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