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方舟与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李方舟,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大学学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顾朝洲,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杨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恩波,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舟与被告陕西天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舟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方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舟撤回起诉。诉讼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李方舟负担。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