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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海明与冀新昆、张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明,冀新昆,张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初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明。被执行人冀新昆。被执行人张学亮。申请执行人于海明与被执行人冀新昆、张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1)青法谭民初字笫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文广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