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万辉诉被告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辉,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78号原告宋万辉。委托代理人马辛炎。委托代理人张东春。被告李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万辉诉被告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