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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许付泉与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付泉,刘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53号原告:许付泉,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德贵,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付泉诉被告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付泉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孙洪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