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许付泉与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付泉,刘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保字第53号原告:许付泉,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德贵,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付泉诉被告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付泉申请诉中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请诉中保全。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孙洪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