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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一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一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