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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星星与被告赵XX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星星,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赵星星,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马家荒村。身份证号:130427198701286740被告赵XX,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马家荒村。身份证号:13042719861020671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星与被告赵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星星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星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赵星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希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