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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蒋小燕与被告彭川、蔡义苏、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燕,彭川,蔡义苏,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87号原告蒋小燕,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刘虎,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川,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蔡义苏,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毫。委托代理人黄凌、柳毓程,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潘永革。委托代理人邱蜀建,四川建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小燕与被告彭川、蔡义苏、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受理后,原告蒋小燕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小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小燕撤回对被告彭川、蔡义苏、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小燕承担。审 判 长  闵 筱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