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张开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刘立南与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立南;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开商初字第82号原告刘立南,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告赵阳,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无业,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立南诉被告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立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