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牛惠萍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三合园豆腐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惠萍,沈阳市大东区三合园豆腐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牛惠萍,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三合园豆腐馆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巷xxx号。委托代理人:张波,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x号。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三合园豆腐馆,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德增街xx号。法定代表人:高兴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惠萍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三合园豆腐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单 莉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 高 颖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任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