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许渭生与史经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渭生,史经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许渭生。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经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责人:王亦先,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渭生诉被告史经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渭生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渭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渭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许渭生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