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法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陈锦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锦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法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锦标,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锦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锦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锦标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钟某1从平东往海城方向行驶,途经平东镇山下村路段时,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失控翻于路下,造成被告人陈锦标、钟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锦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1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锦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锦标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锦标的家属已赔偿钟某1损失1020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锦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锦标驾车肇事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以海检刑量建[2012]2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锦标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锦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锦标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钟某1从平东往海城方向行驶,途经平东镇山下村路段时,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失控翻于路下,造成被告人陈锦标、钟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锦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1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锦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锦标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锦标的家属已赔偿钟某1损失102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圆山岭中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锦标2010年1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陈锦标在其辖区内没有违法犯罪的信息记录。3.肇事车辆的照片。4.海丰县澎湃纪念医院如入住院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钟某1于2010年2月18日入住该院。5.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圆山岭中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6.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陈锦标的出生日期为1985年11月7日,身份证号码:。7.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圆山岭中队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被告人陈锦标没办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8.协议书、收条及申请书,证明被告人陈锦标赔偿被害人钟某1人民币102000元。钟某1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政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陈锦标的法律责任。二、鉴定结论1.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天平司鉴[2010]法临鉴字第00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钟某1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海公交认字[2010]第0006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钟某1不承担责任。三、勘验检查笔录1.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圆山岭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照片。3.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圆山岭中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四、证人证言1.证人钟某2的证言:2010年2月18日11时20分,钟某1被其男朋友陈锦标载往海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钟某1受伤,事故后我听说赶到医院于2010年2月18日23时30分才由我打电话报警的。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0年2月19日晚我听闻我辖区村民陈珠成的儿子陈锦标在2010年2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人受伤,现交警大队要对陈锦标采取强制措施,因陈锦标有病需留院治疗,故我向交警大队担保陈锦标,让其在医院治疗。当晚我担保后,陈锦标私自逃离海丰县不知去向。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1陈述:2010年2月18日11时20分左右,我乘坐陈锦标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平东往海城方向行驶,在山下村路段,车辆失控驶出路面翻于路下,造成我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2010年11月30日陈锦标与我方达成赔偿协议,经济已付清给我方,我也不追究陈锦标一切法律责任。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锦标的供述:2010年2月18日11时20分许,我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往平东山下村方向载女朋友钟某1,当时我驾车载钟某1从其家里往海城方向行驶,在平东镇茅坡十三公里处,因对面有来车,我没注意,当发现时我向右避让,致车辆驶离路面,造成翻车,致我和钟某1受伤,事后我打“120”急救中心,随后我们被送往县彭湃医院治疗抢救。我没有驾驶证,车辆没有入户。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锦标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锦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锦标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锦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钟玉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钊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显然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决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市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