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海亮与王开军、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亮,王开军,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张海亮,个体。委托代理人李洁,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娜,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开军,无业。被告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方大道20号(东方磁材料科技厂斜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亮与被告王开军、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