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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波与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波,无业。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劳人仲(2012)裁字第297号裁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富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5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护理费490元,押金500元,合计32550元。二、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李富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执行费381元由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