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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木银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木银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董事长。被告木银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木银霞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师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