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伯生与徐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伯生,徐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38-1号原告:金伯生,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徐炯,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伯生诉被告徐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伯生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4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徐炯名下的房屋,并为此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伯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炯名下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