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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林庆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深圳市金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处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同乐大厦同庆阁1204。法定代表人周湘华被告林庆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环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10元,减半收取人民李智币30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映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赵喜鹏书记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