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法定代表人:蔡德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兴福,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30005120139730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到期日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科普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苏州古龙光电有限公司、浙江古越龙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厦门乾照光电有限公司、中科晶电信息材料(北京)有限公司、苏州晶瑞化学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乐化工有限公司、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太仓新太酒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斗胜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