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雨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吴海涛与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涛,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吴海涛,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安居高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38号。法定代表人汪海鹰,安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宇、韩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海涛与被告安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涛,被告安居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签订了南京市西善桥七彩新城*栋*单元*室房屋买卖合同。原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个人国有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如果被告在此时间内不办好两证,被告同意退给原告每平方米500元。但合同履行至今,因被告的单方面因素导致两证迟迟不能办理,原告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购房合同约定延期办两证的违约金44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安居公司辩称,对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在2010年4月5日,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被告在未办理两证期间代原告代缴物业管理费,办理两证后不再退给原告每平方米500元,故不存在该项违约金问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签订了房屋契约一份,约定将被告南京市西善桥七彩新城*栋*单元*室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323801元,其中第四条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个人国有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如果被告在此时间内不办好两证,被告同意退给原告每平方米500元。之后原告陆续缴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另查明,七彩新城小区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的许可文件。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契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出售的七彩新城房屋未有商品销售的相关许可文件,其出售商品房的行为违法了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合同中第四条关于退款的条款也当然无效。庭审中,在法院示明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坚持诉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海涛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吴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