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志义与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义,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义。委托代理人李冬女。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兴。申请执行人郑志义与被执行人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6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浙江省仙居县箭马涂料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16日前,归还给原告郑志义借款人民币78300元及利息,2009年9月30日前尚欠利息17840元,本金78300元从2009年10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未生产,经查询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债务案件,其厂房设备正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3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曹中设审 判 员 张文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