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与何高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何高儒,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上村村民小组,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下村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允强,负责全面工作。委托代理人黄伟冠,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金生,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被告何高儒,男,193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电白县。委托代理人何旭儒,男,193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是被告何高儒胞兄。委托代理人白旭芳,女,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是被告何高儒兄嫂。第三人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亚扬,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该村委会文书。第三人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上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崔朝汉,小组长。第三人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下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崔尤汉,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何高儒、第三人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上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二村民小组)、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下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三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第三人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上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二村民小组)、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下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向本院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上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二村民小组)、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下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霞洞镇军屯村民委员会撤回对第三人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上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二村民小组)、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下村村民小组(又名电白县霞洞镇石顶村民委员会石河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审判长 蔡小丹审判员 李洁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烨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