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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孔祥君与李树林、李子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君,李树林,李子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孔祥君,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李树林,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李子桂,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系被告李树林之子。原告孔祥君与被告李树林、李子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君、被告李子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树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祥君诉称,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曾与被告李树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李树林住院期间,原告垫付住院治疗费等4800元。后被告李树林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为被告,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赔偿了被告李树林的全部损失,但二被告对于原告垫付的现金拒不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48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李树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被告李子桂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同意返还原告垫付的现金4800元,但因被告所得款项已用于偿还为被告李树林治病所欠债务,故被告现无能力返还原告4800元。不同意与被告李树林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6时20分许,原告孔祥君驾驶鲁P×××××号轿车沿临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高路43公里+270米处时,与被告李树林发生碰撞,造成被告李树林受伤。被告李树林受伤当日即被送入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至2011年6月28日出院。期间,原告孔祥君为被告李树林交付住院押金4800元,被告李子桂于2011年6月10日向原告孔祥君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现金4800元的情况。2011年7月15日,本案被告李树林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为被告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赔偿本案被告李树林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68.88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原告提供的收据一份;3、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上列证据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011年6月7日,原告孔祥君驾驶轿车将被告李树林撞伤,在被告李树林住院期间支付了被告的住院治疗费4800元。后本案被告李树林通过诉讼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赔偿款12568.8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李树林所受损失数额未超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故被告李树林对于原告为其支付的住院治疗费用4800元负有返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树林返还现金4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子桂作为被告李树林之子,在李树林住院治疗期间为原告出具收据的行为应视为对被告李树林的代理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支付的现金4800元系为被告李树林住院治疗所用均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对返还现金4800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孔祥君人民币4800元。二、驳回原告孔祥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郑永彬审判员  孙树栋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都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