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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倪益铭、薛红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倪益铭,薛红芹,王立军,周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2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3。组织机构代码:67470523-4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益铭,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薛红芹,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立军,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慈溪市庵东镇华兴村张家路。被告:周红军,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诉被告倪益铭、薛红芹、王立军、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被告倪益铭自愿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建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