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沙发有限公司与上××家××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家××司,海宁××沙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家××司。市××工××路××号、b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沙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环镇××南。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上诉人上××家××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长商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间的买卖合同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对管辖法院的选择非出于双方约定,故该选择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有双方的盖章。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原审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