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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惠平与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港水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91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惠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港水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厂法律事务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唐惠平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盐田港水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惠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唐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黄  铎  斌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马丹姝(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