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查建武与童天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建武,童天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7号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洪耿,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童天益,农民。本院在执行查建武诉童天益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02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天益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童天益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查建武借款12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查建武于2012年3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7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