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8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韩一鸣与陈国荫,陈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一鸣,陈国荫,陈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855号原告韩一鸣,男,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5913。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楚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国荫,男,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12。被告陈展峰,男,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2134。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一鸣诉被告陈国荫、陈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以原、被告各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原、被告各方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6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13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30.50元,由原告韩一鸣负担。审 判 长 田 媛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人民陪审员 梁钰萍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德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