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与王某某、曹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王某军,曹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荔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大荔县苏村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王某军,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某某镇某村**组。被执行人曹某花,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王某军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军、曹某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任根发审判员 陈晓文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刘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