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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姜利与侯庆克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63号原告:姜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侯庆克,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姜利与侯庆克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姜利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侯庆克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侯庆克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焦方南 搜索“”